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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殷财阜网 6595 2025-04-05 16:37:19

[3] 根据参加行政诉讼法起草的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编写的《行政诉讼法讲话》。

应当以行政过程论为视角,全面建构并不断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程序法、这种路径选择不仅对扎实推进行政法典化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卡尔·克罗施耐尔(KarlKrshünell)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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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不提行政法典化,按照通常的行政法治体系稳步推进各类法规范和法制度的建设,同样能够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这种宽容、开放、发展的研究环境本身,也是科学的行政法学体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大多数人认识到此举的不可行性。例如,德国和日本都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着手调研起草行政程序法,德国于1976年、日本于1993年才正式完成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任务。尤其是可以通过行政法典化更好发挥行政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公法基本规则,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

[xlviii] 参见同前注[12],南博方、杨建顺书,第30页以下。最具代表性的积极说是这样定义行政的:行政,是指在法之下,受法的规制,现实中为了积极地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性的、连续性的形成性国家活动。这种情况说明两点:其一,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典化在这方面的作用会大打折扣[xiii]。

例如,德国和日本都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着手调研起草行政程序法,德国于1976年、日本于1993年才正式完成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任务。唯有以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为基本的法规范指引和支撑,才能称得上坚定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法治自信,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宣告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宣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60] 刘绍宇:《论行政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德国经验与我国探索》,载《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1期,第53页。推进《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立法工作,主张制定《行政法总则》《行政法通则》或者《行政基本法》等法律,将行政法典相对化为行政法典化,进而具体化为某个或者某类法律,这在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是可取的,总体来说是值得肯定的。

[11] 王万华:《行政程序论》,载于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社会经济经常处于不断变动之中,科技文化不断发展,因而行政亦处于不断变化和变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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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单行法先行与各个击破的立法模式,是行政法典化的限定性路径选择,也可以将行政法典化称为限定法典化。[xxix] 同前注[10],钟瑞华、李洪雷文,第72页。限缩法典说反映了行政和行政法的自身规律性。[xxxviii] 参见同前注[22],王贵松文。

[9] Vgl.Schmidt,Die Zukunft der Kodifikationsidee,1.Aufl.1985,S.5.转引自刘绍宇:《论行政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德国经验与我国探索》,载《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1期,第55页。制定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可以也应当归类为行政法典化,是行政法典化的一种形态。这篇短文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反响。我认为这种现象非常值得重视,非常值得肯定,非常值得发扬光大。

[53] [德]沃尔夫冈卡尔:《法典化理念与特别法发展之间的行政程序法》,马立群译,载《南大法学》2021年第2期,第148页。结语——课题展望 作为研究者,应该对于不正确的现象予以批判,为行政实践展示基于长期展望及科学研究的方向性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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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大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话,行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就更大了。对于行政法学各论(分论)的架构也存在各种不同观点,而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将行政作用区分为数个类型,分别论述各个类型的基本特色、特有的法原理及其行为方式等。

无论是只有少数人提及法典的改革开放初期[iii],还是《行政诉讼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施行的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繁荣和完善期[iv],乃至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加入WTO并先后制定施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系列单行法,进而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v],迈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行政法典化一直是中国行政法治发展的方向,每一部法律的制定施行都是追求行政法之法典化的成果。但在同文中,作者列举的世界上现有31部行政法典的名称,没有一部称为行政基本法典。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也难于制定统一的法典,这是行政法不同于刑事法、民事法以及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被时机成熟论支撑着,却一年又一年延迟下来,多少年过去了,依然未能颁布施行的一部部法律的论证过程,给我们上了许多次生动的教育课。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也难于制定统一的法典,并不意味着行政法没有法典,也不意味着行政法将永远不能制定统一的法典。在英美法系的国家,虽然其行政法体系性相对而言要差一些,但是,像美国那样通过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以及将相关法规范编入国家法典,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其体系性。

[xiv] 参见同前注[11],杨建顺书,第99-101页。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

[xliv] 参见同前注[23],杨海坤文,第121页。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交流渠道亦未打通,相互协同调整等问题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成果支撑。

[35] Von Stein,Verwaltungslehre(Teil2),Stuttgart1866,S.92f.转引自严益州:《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源起、论证与形成》,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6期,第154页。应当以行政过程论为视角,全面建构并不断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程序法、这种路径选择不仅对扎实推进行政法典化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多元、多维、多样和滚动发展等开放性制度安排,应当是要求系统性和整体性的行政法典化或者行政法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而专门推出所谓行政法典化依然具有充分必要性,起码在汇聚人们的关注方面,已经起到了造势的重要作用。科学的行政法学体系应当是实然行政法体系和应然行政法体系的集中体现,应当将行政及行政权视为社会活动的一种形态,并将其置于和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联之中来把握,充分认识其自身的规律,理解其在现代社会中的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根据其自身的运作规律,探索与其他社会机制紧密相连、优势互补的规范、制约、保障或者救济的法律机制,切实服务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圆满实现。[16]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7页。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中国或许可以制定统一《行政法典》,但是,须弄明白两件事情:其一,制定统一《行政法典》会有什么意义、会有多少适用价值?其二,更重要的是,比起制定统一《行政法典》,是否有更重要、更具有现实迫切性的立法任务等着我们去完成?回答好这两个问题,是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法典化之容许性的基本前提和基础。中国已用了7年多,还得用多长时间尚是未知数。

[46] [韩]金大仁(Kim Daein):《关于行政基本法与行政程序法关系的考查》,载《法制研究》2020年第59期,第40页。[4] Gunther A. Weiss,The Enchantment of Codification in the Common-Law World,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5,2000,pp435-531 [5]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抑或是两者的结合,本应该是两者的结合,故而其自身也蕴涵了诸多不确定因素,需要随着形势发展和研究深入进行相应调适。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10多年之后,行政法典化应当更加注重立法质量,最为关键的是要做到稳扎稳打、可持续发展。希望通过对容许性这种视角和观念的阐发,为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些许观念论和方法论的支撑。一、行政法之法典化的必要性 (一)行政法典化之多元内涵 笼统地讲行政法典化[ii],其必要性是确定无疑的。行政法很重要的一个特色就是与其他学科和部门法之间具有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共同构成某领域的法秩序体系。

它不是纯理论问题,也不宜纯粹将其交给立法实务者随意切割、分配。[xl] [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Ⅰ·行政法总论》(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5页脚注①。

除了《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专门行政法律之外,有些散见于民商法和刑事法之中的法规范,通过行政法典化将其汇集编纂,具有重要意义。[xxvi] 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60页。

作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之一,法治政府建设是近年来在行政法领域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概念。而经济法、环境资源法等部门法自成体系,其在行政法学体系中如何定位、在行政法典化的过程中如何处置等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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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6:39

另一方面,行政基本法典的内容应当在详密程度上具有抽象性和简约性,不应太过具体琐碎。

2025-04-05 15:42

[xii] 关于行政作用法体系,参见[日]南博方著,杨建顺译:《行政法》(第六版·中文修订版),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30-38页。

2025-04-05 15:03

但耐人寻味的是,虽然呼吁重视宪制性人大立法的声音早已有之,宪法具体化的相关讨论却逐渐偏离宪制性人大立法这个固有对象,扩大到《宪法》与诸多部门法之关系上。

2025-04-05 14:42

[31]这种基于公平的考量,由立法所预先设定的债之关系(包括公法上的),也被我国民法学界注意到,并将之命名为法定补偿义务。

2025-04-05 14:10

郭修江、杨科雄、王佶腾:《新时代行政立法的法典化》,《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5日第005版。